赣人社发〔2019〕33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8〕3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61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我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培育壮大新动能、产业转型升级和现代企业发展需要,大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全省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实现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遴选当地重点产业和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通过完善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政策措施,构建企校深度融合的培训体系,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我省产业工人队伍。2019年,全省力争培训0.65万人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0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1万人左右。
二、主要内容
(一)培养目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由企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以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
(二)培养对象。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能岗位工作;
2.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和新转岗人员。
(三)培养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培养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四)培养内容。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等,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具体内容由企业根据岗位需要,与合作的培训机构共同研究确定。
(五)培养主体。学徒所在企业为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主体。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和我省支持的、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方向和环保要求的企业;
2.具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制度;
3.具有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4.拥有符合带徒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队伍。
(六)培养主体职责。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负责提出培养需求和培养目标,并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
2.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包括培养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三、健全政策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选拔相应的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学徒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选拔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完成专业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职业素养等学习任务。
(二)学徒制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共同制定学分制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三)完善经费保障。一是学徒工资保障。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培训机构经费保障。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经费,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三是企业师资津贴保障。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并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四是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当地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可延长到3年。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实施学徒制,并提交《江西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及相应材料,主要包括:
1.学徒制培养计划;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4.学徒名册;
5.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审核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符合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规定条件、培养计划切实可行的企业。
(三)实施培养。企业与培训机构双方按照培养计划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学徒通过培训机构非全日制学制教育进行培养的,由培训机构注册学籍,并进行学籍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技能评价。
(四)申领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按规定向企业预支4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企业填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和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具体程序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19〕3号)要求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培训的重要工作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组织当地的重点企业、中青年职工申报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积极组织当地培训机构与企业进行对接协商,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和培训机构双方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主体责任,根据长远发展和转型升级需要,按照“谁培养、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为企业储备技能人才;培训机构要主动与企业对接,帮助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培养计划和培训方案,加大师资、设施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加强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复印件、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培训考勤记录、学徒花名册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和不少于10次且每次连续时间不低于2课时的集中理论授课视频资料等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基础台账,以备查验。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徒在校期间的教学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等基础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从严管理、防止弄虚作假,一旦发现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四)广泛宣传。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推广动员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认真总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企业、培训主体要坚持边推进边研究,及时总结提炼,把工作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上升成为理论,形成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理论与实践同步发展。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方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熊远江 0791-86386153
省财政厅 黄望彦 0791-87287626
附件:江西省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docx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