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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1-01-20 点击数:

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赣江新区经发局、创发局、自然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绿色技术的申报、评选、推广、调整等管理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9日


《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江西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实施方案》(赣发改环资〔2020〕34号),加快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定期发布修订《江西省绿色技术目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技术是指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改善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兴技术,包括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保护与修复、城乡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农业等领域,涵盖产品设计、生产、消费、回收利用等环节的技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境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绿色技术的申报、评选、推广管理。

第四条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绿色技术的组织申报、评审、公示、发布修订等,研究制定相关管理措施。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商务、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领域内绿色技术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申报单位是在赣有独立法人,且严格遵守国家资源、能源、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法律、法规、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

第六条 所申报的绿色技术需符合国家最新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明确的领域,具备先进性、适用性、推广价值高等特点,技术成熟可靠,知识产权明晰,有至少2个成功案例,可以在有关行业或领域推广。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四部门根据发展形势需求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所属地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自然资源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科技、工信、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手续的合规性、绿色技术的真实性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绿色技术方可正式推荐至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

第三章 评审准则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四部门联合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设区市推荐的绿色技术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绿色技术评审依据为申报单位报送的绿色技术报告,评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技术的在国际/国内/省内的先进性情况;

(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三)与传统技术或同类技术相比绿色特点的情况;

(四)技术的实际效果、成熟度等情况;

(五)推广应用前景及发展潜力。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政策导向,确定绿色技术目录入选名单。

第四章 发布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技术目录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发布前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同时征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商务、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负责对有异议的绿色技术进行再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取消列入目录资格,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企业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由信用管理部门实行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对列入目录的绿色技术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宣传、推广与应用。

第十五条 列入目录的绿色技术作为我省绿色技术储备,适时优先推荐至国家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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