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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20-05-01 点击数:

科技评价是科技活动的指挥棒,对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评价改革工作,2018年以来,先后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科技部也先后出台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也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科技部、我省关于科技评价改革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坚决纠正科技评价工作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加快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树立正确的评价导向,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环境,近日,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科协出台了《江西省关于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在改进项目评审方面,方案对项目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过程管理、项目评审实施、专家遴选使用、项目结题验收、成果评价管理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形成、组织实施及管理全过程做了规范,突出强调“契约”精神,消除“四唯”现象,推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评价,规范评审评价、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在科技人才评价方面,方案对人才评价的导向、人才计划的整合、评价指标的设置、评价办法的确定做了相关要求,明确要求不得将“人才帽子”与物质利益挂钩,整合科技人才计划,强化人才分类管理,实施人才分类评价,强化用人单位主体地位,推动人才评价、职称评审权力下放。在科研机构评估方面,方案要求加强科研机构分类管理,针对科研机构特点,健全工作制度,开展分类评估,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改革创新基地评估方法,弱化论文影响,强调社会责任和贡献率。

此外,方案还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修订涉及“四唯”的相关行政法规及规定,调整相关考核条件、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手册、评审细则,修改相关工作表格中涉及“四唯”的内容,研究建立以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评审评价指标体系。

附:《江西省关于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关于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

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我省“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加快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科技评价体系”的战略意图和重要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要求新举措,着眼发挥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遏制“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现象,按照“尊重规律、问题导向、分类评价、客观公正”原则,推动建立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符合科技人才发展和科研规律、突出质量效益和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改进项目评审评价方法

1.改进指南编制和发布机制。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聚焦全省重大布局和重点任务,凝练优先支持重点和方向。合理设置项目及参与单位数量,坚持体量大小适中、目标集中明确,避免“打包”、“拼盘”、任务发散等问题。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及实施年限,提出集中明确的目标和可量化考核的任务,不得把“人才帽子”“职务头衔”“论文数量”“获得奖励”作为限制性条件。广泛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产业界、科技社团、社会公众意见,组织开展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审核及评估评价。实行公开发布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到申报受理截至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2.简化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简化项目申报、评审及过程管理流程,实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监督管理“一站式受理、一网式完成”。加强数据共享,凡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以及能通过公开渠道查询的资质、信用等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供。优化填报内容,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阐述代表性成果的创新点和意义,以及代表性成果对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重点填报技术创新点及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及市场应用情况等,不得要求填报“人才帽子”“职务头衔”“论文数量”“奖励情况”等相关内容。加强前置审查,综合审核项目负责人和团队基本条件、预定目标、科研诚信、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与项目指南的相符性,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企业牵头的技术创新项目,应当审查企业的资质、技术创新能力和财务情况,鼓励企业共同投入。完善稳定支持、竞争申报、定向委托等资源配置方式,探索建立战略性项目滚动支持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3.规范项目评审实施。项目评审应当加强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相符性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的审核和评价,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人才帽子作为主要评价依据。推行网络评审,会议评审前应当以适当形式组织专家熟悉材料,确定专家评审项目数、总时长等工作量,强调纪律要求,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推行视频评审、电话录音、评审结果反馈、立项公示等措施,实施评审全过程记录及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实现评审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4.完善专家遴选使用。建设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省级科技专家库,实现科技活动咨询评审所需专家一个库管理。坚持分类遴选专家,战略规划咨询专家聘请省内外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高层次专家组成,聘期内不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指南编审专家从省级科技专家库中抽取,不参与当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及检查验收专家从省级科技专家库未参与当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织对专家实际表现、学术判断能力、公信力开展评价,引导专家负责任地提供专业评议意见,不简单以论文、专利、学历、奖项、职务职称等指标和国内外专家评价评语代替专业判断。研究制定专家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建立专家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5.改革项目结题验收。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不再单独开展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财务审计可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完成。把握评价重点,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等标志性成果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社会效应;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研发)、转移转化引导类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科研成果或产品及相关方案、装置、数据、软件、报告等的创新水平,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产业化或市场化前景以及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的实际贡献。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基础研究类项目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代表作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奖励、头衔不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指标。项目验收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通过及终止结题的,收回结余经费,两年内停止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屡次出现上述情况或成果造假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科协)

6.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项目单位对本单位科研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不得故意夸大科研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或隐瞒其技术风险。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程序规范,注重评价科技成果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包括成果的创新程度、先进程度、成熟程度、应用条件、推广前景、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文化影响等。注重高质量成果评价,具有一定学术影响或取得实际应用效果的标志性成果,可增加到10%的权重;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对相关领域的科技创新具有带动作用的,可增加到30%的权重;已在实践中应用、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重要贡献的,可增加到50%的权重。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会议上进行报告的“三类高质量论文”,可按高质量成果考核评价。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项目专项资金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支出均不允许列支。支持科技社团成立专业化、规范化的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鼓励开展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二)创新科技人才评价方式

1.端正人才评价导向。突出科学精神、能力和业绩评价,注重学术道德水平及在学科领域的活跃度和影响力、重要学术组织或期刊任职、研发成果原创性、成果转化效益、科技服务满意度等,不把人才称号作为承担项目、获得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的限制性条件。明确人才计划支持周期,注明人才称号获得年份和期限,结束后不得再行使用,不得将科研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业绩或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对外宣传,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2.优化整合人才计划。人才可按梯次向上逐级或越级申报相关人才计划,不可向下申报;除省院士后备人选支持计划外,同梯次人才计划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同一行业领域同一层次一般只设置一项人才计划。提升人才计划效益,科技创业类人才计划注重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就业、产业科技含量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论文数量、奖励层次、荣誉性头衔不得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科技创新类人才计划注重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科技创新团队计划注重团队合作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整体能力,团队负责人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领导团队建设的能力,团队参与者在团队中的贡献和协同创新能力。加强院士工作站的管理,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3.注重人才分类评价。研究制定与人才岗位特点、研究性质相适应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机制,合理设置人才评价指标。突出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SCI(科学引文索引)和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人才评价参考。基础科学研究人才,重点评价其提出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能力和贡献程度、成果的科学价值和创新程度、学术水平和影响广度等。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重点评价其技术创新能力、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专利水平高低、重大技术突破及市场应用开发能力。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重点评价其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的装备、资金、信息等要素支撑能力和服务水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重点评价其科技、金融与市场要素的整合能力以及专利商业化和成果的市场转化应用推广能力、对产业或行业发展的创新贡献程度等。急需紧缺人才及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可视情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殊评价。(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4.创新人才评价办法。建立团队稳定支持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公益性研究的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周期性稳定支持;承担国家重点科研任务、纳入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和连续考核优秀的人才和团队,一定期限内免于评价;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适当延长评价考核周期。组织实施多元评价,基础科学研究人才,实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以同行专家和用户评价为主,注重市场评价;实验技术和科研条件保障人才,以行业专家和服务对象评价为主,注重社会评价。不以论文等指标作为人才判断的直接依据和前置条件,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个人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团队原则上不超过10篇。“三类高质量”论文可相应增加考核评价权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5.强化单位主体地位。坚持评用结合,支持用人单位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使人才发展与单位使用更好协调统一。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方向要求,分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不将论文、外语、专利、计算机水平作为应用型人才、基层一线人才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落实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改革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自主开展职称评审。支持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不简单以学术头衔、人才称号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遴选人才、组建团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三)提升科研机构评估质量

1.加强机构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分类管理制度,督促制定管理章程,明确单位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领导体制、运行管理机制等,规定重大管理决策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机制、责任机制,提出绩效目标和指标。制定分类绩效评估方法和指标框架,注重评估科研机构履行职能使命和宗旨目标的情况,及其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影响力,不得把论文及高层次人才数量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推行分类评价,技术研发类机构突出评估成果转化、支撑产业发展等方面绩效,社会公益性研究机构突出评估研究成果及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基础研究类机构突出评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国际国内学术影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或我省重大需求中的贡献等,评价周期内代表作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2.构建评估长效机制。研究建立综合评价与年度抽查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估长效机制,以3至5年为周期开展综合评价,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探索评价周期内委托第三方实施抽评,涵盖年度目标绩效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方面。强化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财政拔款、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科技人才推荐、科技创新载体建设、科研机构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核定等工作应当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加强创新基地评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优化整合各类科技创新基地,不得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科学与工程研究类创新基地,重点评估原始创新能力、科学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我省重大需求的能力等,评价周期内代表作论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基地,重点评估对国家及我省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设的支撑作用、对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的支撑保障作用。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创新基地,重点评估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社厅)

三、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全省“三评”改革统筹协调和组织落实,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三评”改革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各实施主体要细化操作办法,强化内部管理,调动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好本单位本领域“三评”改革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二)修订完善规则。各地、各单位要及时修订涉及“四唯”的相关行政法规及规定,调整相关考核条件、指标体系以及评价手册、评审细则,修改相关工作表格中涉及“四唯”的内容,研究建立以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为主要内容的评审评价指标体系。8月底前,完成涉及“四唯”内容的相关制度规定、评审评价规则、指标体系及表格等相关内容的修订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三)加强督查督办。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完善沟通协调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三评”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和动态完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跟踪调研,组织开展试点,切实发现和解决问题。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让广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知晓、掌握、用好改革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科协)

推动“三评”改革工作的具体措施及经验做法,及时抄送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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